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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政府信息,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主要包括:由本支队制定的规章以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支队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支队各项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其他。主要包括:本支队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支队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中国西安政府门户网站”(www.x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2、通过“西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 (xacg.xa.gov.cn)公开。

3、通过“西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 (xacg.xa.gov.cn)“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级页面的相关栏目公开。

4、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5、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支队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本支队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信息申请

申请人可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申请受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总队综合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总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西安市开成路19号

联系电话:02986783658

传真号码:02986783658

通信地址:西安市开成路19号

邮政编码:710008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综合处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四) 申请处理

本支队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支队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根据实际工作,经本支队综合大队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本支队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总队政府信息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依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1〕3号)文件要求收取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总队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通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3号楼

邮政编码:710007

举报电话:029-86788409

接待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电子邮箱:xascgjbgs@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总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