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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解读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问:由于少部分城管人员存在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导致“城管”在社会公众中形象不佳,《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怎样规范的?

城管形象,是一个社会热议的话题,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城市管理到底以一个什么样的形象来面对社会,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以往城市管理队伍,特别是个别城管队员存在着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形象。这实际上也反映出城市管理队伍当中本身确实存在着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这次《条例》针对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城市协管人员是否有行政执法权?

《条例》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也作出了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配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等。

问:《条例》中提到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如何做好我省城管执法文书的规范统一?

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记录的重要载体,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2019年12月省住建厅编制印发了《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文本》包含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内审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示范文书等共计30个,涵盖了全省各级城管执法单位日常执法文书所需,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城管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合法、有效。

问:《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综合执法的范围在我市如何落实?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可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生态环境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与此同时,因我省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存在差异,管理体制不尽相同。因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体事项,具体到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应按照《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和2019年机构改革市城管局 “三定规定”职能划分。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具体包括: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及燃气、供热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方面的临街商业门店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公共场所的娱乐健身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工商管理方面的无证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对外公布的权力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