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修订解读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2024年10月公布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及2025年3月15日施行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原有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取消5项,增加2项,调整30项。

一、取消情况

(1)取消“对占用城市道路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设置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时将原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设置防护设施的”修改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该内容与原149项职权“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重复,故将其删除,并入该项

(2)取消“对擅自移动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占用路灯线杆或未按规定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4修正时,将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依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处罚”,该条内容已在其他事项中规定,故删除该项职责。

(3)取消“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按照市委编办《西安市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资料汇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非法定行政强制种类,不列入权力清单。

(4)取消“对逾期不履行在市政设施范围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决定的代履行”。

新修改的《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删除了原第六十五条,故将该项删除。

(5)取消“对逾期不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

新修改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将原第五十六条删除,故将《清单》原第250项删除。

二、新增情况

(1)新增“对因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未在规定时间补办手续的行政处罚”。

新修改的《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对原第五十七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将擅自挖掘和紧急情况挖掘未按规定补办手续分别列为两项处罚内容,故在《清单》增加该项。

2新增“对未安装自动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新修改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将原第五十九条内容修改为两款,故增加该项。

三、调整情况

根据2024年修改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内容及2025年施行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相关的30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依据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为303项,其中行政许可21项,行政处罚234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检查2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6项,其他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