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印发 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印发,自2021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对交通影响较大挖掘占道施工应增设临时导改道路

《办法》明确,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市城管局指导监督全市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作,并负责对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的管理。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除城市道路设施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挖掘占道施工,应增设临时导改道路,以保障交通通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项目,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明确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交通安全防护等相关设施,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实施中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疏导。

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占用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相关媒体公布挖掘、占用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和期限

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应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其中,按照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严格审核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在已建成道路上进行工程建设、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完成一段恢复道路交通后再开挖下一段。横向过路的管线施工,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夜间施工,白天在沟槽上方采取安全有效的临时覆盖措施,确保交通通行。占道范围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非生产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便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无法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设置隔离栏等临时硬质隔离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占道施工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应采取透视围挡方式,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或圆弧形围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特殊工序告示牌。有断点的,应在每个断点处悬挂一个工程概况牌;夜间悬挂彩色警示灯,设置警示反光设施,配备符合城市照明相关标准的照明设施。

同时,占道施工围挡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围挡板表面无坑洼、无商业广告、无粘贴物、无乱涂乱画,围挡外侧底部不得有突出部件。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围挡外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凡对城市道路进行了导改或对道路断面进行了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技术标准对施工挖占路段全断面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恢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防治等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文明施工,减少占道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