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成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调研起草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并经专家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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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15日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化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等费用。
生活垃圾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转运站的过程,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收集站的过程。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各区县建成区、工业集中区及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责任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区县水务集团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须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市城管部门、水务集团以及区县城管、财政、税务、住建、民政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具有公益属性,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情况,合理分配财政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分担比例,收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
第九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并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收取水费对应的用水量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泵的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为准。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并按年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代收单位手续费,手续费金额比例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可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其产生的垃圾量或依据其用水量核定的垃圾量,按照政府定价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也可由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经营性服务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单独开具票据,并根据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计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进入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自行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须在所属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费用全部自行承担;同时应严格遵守西安市相关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觉接受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内容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原施行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对民政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采用“先收后返”方式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由涉农区县参照此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目前,西安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政策依据是2005年4月印发的《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5〕71号),收费标准是:居民按人数收取,2元/人·月;机构按在岗人数收取,1元/人·月;由经营者交纳的分别按照面积、摊位数等设定了不同的标准。收费方式基本采用“上门收缴”,这种方式要逐月逐户计征,征收难度大,加上暂住人口流动性大,人口难以统计,导致部分应收费用流失。另外,这种收费方式需要大量收费人员,导致收费成本增加。同时,“上门收缴”时常发生部分居民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现象,多次上门催缴会消耗大量人力财力。
随着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以及大件垃圾拆分中心、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一大批生活垃圾基础设施的投入运行,我市迫切需要变革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必要性
我市原来采用的定额上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虽然简明易行,但其明显的特征是收费没有和排放量挂钩,更由于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无法保证收缴率;同时还会增加成本,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正因为“上门收缴”存在诸多弊端,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长期徘徊在40%左右。因此,必须采用新型的收费方式(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又称水消费系数法),切实提高收费管理水平,适应我市生活垃圾处理需要。
(二)可行性
1.我市供水收费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水消费系数法”以供水收费系统为收费渠道,保证了收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从技术角度杜绝了“拒缴”、“漏缴”、“舞弊”等问题,保证“产生者付费”原则的施行。因此,《办法》具有很好的实施基础。
2.“水消费系数法”在我国深圳、中山、海口、长沙、蚌埠等多个地方已经落地实施,具有多个成功案例可供参考。
3.从2018年至今,我市已就生活垃圾收费改革工作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对推行“水消费系数法”已达成共识,特别是今年市发改委组织的两次专题会议,已基本消除了《办法》执行的技术障碍。
三、《办法》的起草依据
(一)国家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家发改委《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总体目标要求:“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建立收费方式科学、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监管规范、符合地方实际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大幅提高收缴率和降低收费成本,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我市政策法律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18年3月,西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补齐生态环境短板“1+6”组合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8〕18号)要求,推行“水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初步完成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
四、《办法》拟解决的问题
《办法》拟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性质和方式。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以及收费中各单位的职责。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范围。
(六)不缴费,但自行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基本工作要求。
五、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水消费系数法。《办法》的目的是确立以“水消费系数法”为核心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工作流程。水消费系数法,又称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就是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水消费群体)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系数,然后利用供水收费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的一种方法。从收缴方式看,它实质上是“捆绑式”收费的集成和优化。从计量方式看,水消费系数法实际上也是按量计费,只是这个“量”由用水消费量来换算,而无需逐一统计垃圾产生量,因而过程简单、规范。
(二)关于生活垃圾收集。《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等费用。由于生活垃圾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三个环节在环卫作业中边界清晰,在以《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为代表的多部国标、行标均有定义,所以不需要在《办法》中再行解释;而生活垃圾收集包括小区、单位内部收集和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转运站两类收集过程。第一类收集作业主要由单位或小区物业完成,第二类收集作业大多数情况下由环卫部门完成,《办法》特指第二类收集,所以专门对收集做了解释。
(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类别的划分。《办法》将城市生活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而我市执行的用水类别为居民、非居民和特行三类,依托水平台收费能否执行?实际上,按照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368)》)生活垃圾产生源包括居民家庭、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商业服务网点、商务事务办公、医疗卫生、交通物流场站、工业企业、其他10类。为便于实际操作,我们对这10类生活垃圾产生源进行了归纳,参照外地经验,结合原水费收费系统情况,将生活垃圾收费对象按照生产、生活特点划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若按照现行用水类别简化为居民、非居民和特行三类,则难以把握各类收费对象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规律,不利于制定比较准确的收费标准方案。按五类划分后,只需要在首次收费前,由各区县城管部门配合代收单位对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按照行政事业、工业、经营划分,并在后期执行中进行零星调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