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问题曝光案例

案件十一西安中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扬尘污染案

2023年7月14日,三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西安中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莲湖区西站路与建中巷交叉口西北角拆迁工地存在建筑垃圾未完全覆盖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取证,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在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西安中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7月21日,根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0001979号),对其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相对人于当日交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二: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设置不规范和施工扬尘案

2023年2月27日,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陵区耿镇周家村无名工地内,工地无硬质围挡;工地出入口道路未硬化;现场涉土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要求其单位负责人到支队进行调查询问。2月27日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陆世豪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无异议,签字确认。

3月7日,支队召开此案的案审会。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考虑到该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了严重的扬尘污染,参考《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建议对其进行从重处罚,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捌万元罚款。

3月7日,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3月15日,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0001862号)。并向其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月15日,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件处理无异议,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整改,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三: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设置不规范和施工扬尘案

2023年2月27日,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陵区耿镇周家村无名工地内,工地无硬质围挡;工地出入口道路未硬化;现场涉土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要求其单位负责人到支队进行调查询问。2月27日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陆世豪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无异议,签字确认。

3月7日,支队召开此案的案审会。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考虑到该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了严重的扬尘污染,参考《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建议对其进行从重处罚,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捌万元罚款。

3月7日,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3月15日,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0001862号)。并向其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月15日,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件处理无异议,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整改,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四:沣东新城高军红建筑工程服务部市政工地施工扬尘案

2023年2月28日,一大队执法人员刘强、马军库在未央区纬三十一街巡查时发现,沣东新城高军红建筑工程服务部在未央区纬三十一街(玄武西路至明光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EPC工程项目内,施工工地内的裸露黄土未完全覆盖防尘网;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的清洁不到位;涉土作业时未采取抑尘措施;在工地堆放石灰易产生扬尘物料时,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要求其单位负责人到支队进行调查询问。3月6日对陕西昱兴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高军红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无异议,签字确认。

3月7日,支队召开此案的案审会。沣东新城高军红建筑工程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的扬尘污染,参考《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建议对其进行一般处罚,对沣东新城高军红建筑工程服务部处以叁万元罚款。

3月7日,对沣东新城高军红建筑工程服务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3月14日,对沣东新城高军红建筑工程服务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0001861号)。并向其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月14日,沣东新城高军红建筑工程服务部对案件处理无异议,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整改,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五:陕西凯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3年2月9日,我市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执法队员在经开区开元路巡查,检查一工地正在涉土施工,经现场勘察存在以下问题:1.土方挖掘作业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场区车行道路浮土厚、泥土未清理;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并现场搅拌砂浆;4.多处黄土裸露未覆盖。

经调查:此工地为开元剧场项目,涉案单位为陕西凯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项目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节较重造成严重扬尘污染,按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支队案审会议合议对陕西凯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2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其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案例十六:安徽明威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3年2月20日,安徽明威建筑有限公司在未央区景云路地铁八号线2标段项目工地存在车行道路浮土未及时清理洒水,车辆通行易产生扬尘。该公司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考虑到该公司在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按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支队案审会议合议对安徽明威建筑有限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整。2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其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