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曝光案例

案例一:陕西陆丰晟商贸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2023年9月8日15时00分许,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新城区长乐路西光厂东南角改造项目出土工地,存在部分未作业面黄土裸露,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涉嫌扬尘污染。执法人员找来工地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展开调查。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确定施工单位为陕西陆丰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工地土方施工。因土方清运还未正式开始,现场管理不严,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工地东北角裸露黄土未做到及时全面覆盖。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扬尘。公司现场负责人荣樊承认施工中存在上述问题,并在《现场勘验笔录》中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覆盖并到支队配合调查处理。

2023年9月12日,陕西陆丰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工地负责人荣樊到支队递交公司相关资质和工地整改材料,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2023年9月18日,支队召开案审会,参会人员认为陕西陆丰晟商贸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因现场管理不严,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未施工部分裸露黄土未做到及时全面覆盖。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的裁量基准,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良好,未覆盖面积不大,并能及时采取抑尘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情节较轻。经支队案审会研究,决议给予陕西陆丰晟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2023年9月19日,支队向陕西陆丰晟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代理人荣樊代表公司表示放弃此项权利,并签字确认。

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向陕西陆丰晟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此案办结。

附件:现场照片2张

新城区长乐路西光厂东南角改造项目出土工地

扬尘污染案证据照片

案例二:陕西众合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2023年3月20日15时15分许,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港务区鼎盛路陆港新家园二期项目出土工地,存在黄土裸露、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问题,涉嫌扬尘污染。执法人员找来工地项目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展开调查。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确定陕西众合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土方施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表示,因工程作业面较大,任务紧,人员不足,现场管理不严,导致裸露黄土未做到及时覆盖。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扬尘。现场负责人李鹏飞承认施工中存在上述问题,并在《现场勘验笔录》中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全面覆盖并到支队配合调查处理。

2023年3月24日,陕西众合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工地负责人李鹏飞到支队提交相关资质和整改材料,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2023年4月24日,支队召开案审会研究案情,经听取案情汇报和查看证据资料,参会人员认为陕西众合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作业面周围均有防尘网放置,却未能及时组织人员对作业后的裸露作业面进行覆盖。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的裁量基准,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良好,未覆盖面积不大,及时采取抑尘措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情节一般。经支队案审会研究,建议给予陕西众合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规定,此案需上报总队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23年4月25日,支队将此案上报总队。

通过总队法制审核后,支队于2023年4月26日向陕西众合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代理人李鹏飞代表公司表示放弃此项权利,并签字确认。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陕西众合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当事人自动缴纳罚款,此案办结。

附件:现场照片2张

港务区鼎盛路陆港新家园二期项目出土工地

涉嫌扬尘污染案证据照片

案例三、咸阳浩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2023年3月6日15时45分许,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港务区漕渠路道路及配套管线施工项目施工中,存在黄土裸露,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涉嫌扬尘污染。执法人员找来工地项目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展开调查。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确定施工单位为咸阳浩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因工程任务紧,人员不足,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在管线施工中对开挖的黄土未及时覆盖。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规定: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土方要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抑尘措施。现场负责人路博承认施工中存在上述问题,并在《现场勘验笔录》中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覆盖未施工作业面并到支队配合调查处理。

2023年3月8日,咸阳浩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工地负责人路博到支队提交相关资质和整改材料,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2023年3月10日,支队召开案审会研究案情。参会人员听取案情汇报和查看证据资料后,认为咸阳浩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未落实施工相关规定,疏于管理,对开挖的黄土未及时覆盖,存在扬尘污染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规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的裁量基准,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良好,未覆盖面积不大,及时采取抑尘措施,造成违法后果不太严重,违法情节一般。经支队案审会研究,决议给予咸阳浩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2023年3月13日,支队向咸阳浩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代理人路博代表公司放弃此项权利,并签字确认。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向咸阳浩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此案办结。

附件:现场照片2张

港务区漕渠路道路及配套管线施工项目

涉嫌扬尘污染案证据照片

(取证日期:2023年3月6日)

案例四、浐灞生态区东城大道安置房项目扬尘污染案件

2023年7月10日,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浐灞生态区东城大道安置房项目施工工地内建筑渣土裸露覆盖不严。经查涉事单位,西安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尚未排放的建筑垃圾,覆盖不严造成堆土部分裸露。

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于当日向西安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前期调查取证完成后,9月11日经执法人员合议和支队案件审核,认定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采取措施避免扬尘。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的裁量基准,作出给与该单位行政处罚人民币三万元整的决定。先后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9月27日执法人员向西安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于当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