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总队通报9起城市容貌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11月18日上午,市城管执法总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情况通报,被通报的9起典型案例涉及厨余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混合处置、商户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违法占道堆放物料等方面。

据市城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介绍,9月以来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在36条主次干道、38个城市公园、110个广场的巡查管控上不断加大力度,围绕“做文明人·筑文明城”主题,开展了全方位的城市容貌秩序执法整治,出动执法人员2.8万人次,开展占道(出店)经营专项整治4241次,立案查处各类影响城市文明的案件72089件。

案例一:柏树林某餐饮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案



2021年7月10日,碑林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柏树林某餐厅例行检查时发现,餐厅内未设置专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经查,餐饮经营者方某在后厨未设置专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二:长安路某建设项目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案



2021年9月22日,碑林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环城南路时发现,某建筑工地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经查,涉事工地所属企业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并向行政相对人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已自行缴纳罚款。

案例三:西大街某餐饮店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责任案

2021年9月22日,莲湖区城管执法人员在西大街巡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将餐厨垃圾剩菜剩饭等与可回收垃圾塑料袋纸壳混放,且店内未张贴垃圾分类标准、指南等资料。



执法人员当场对餐饮店经营者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宣讲相关规定、指明其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认在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上违反了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管理台账、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张贴垃圾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



经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于10月8日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告知其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0月19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四:大庆路某烟酒店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案

2021年10月4日,莲湖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大庆路巡查发现,某烟酒店在店外擅自摆放手机充电桩3组,影响市容秩序。执法人员现场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



次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发现该店面并未按要求整改。随即对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其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法制审核,10月13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其处500元罚款。



随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已于10月21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五:西站街单某某违法占道堆放物料案

2021年9月25日,莲湖区城管执法人员在西站街巡查中发现,单某某擅自占用人行道堆放纸箱,严重阻碍行人通行。执法人员现场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清理占道物品,告知其逾期未改或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次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清理占道物品,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法制审核,10月8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拟对其处1000元罚款。



随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六:新寺路某施工工地外排污水污染城市道路案



2021年9月4日,灞桥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新寺路检查发现一施工工地将污水排放至城市道路,污染周边环境。执法人员立即予以制止。



经查,涉事工地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案审合议,29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之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2000元罚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0月9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事工地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七:柳新路某小区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案



2021年8月28日灞桥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柳新路荣民公园学府小区检查发现有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立即予以制止。



经查,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就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并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9月19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八:东柳瑞路管道施工后现场未清理案



2021年10月27日灞桥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东柳瑞路与柳新路十字巡查发现:东城那澜湾管道施工城市道路作业完成后现场未及时清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案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向其依次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九:渭滨路齐某某违法占道经营案

2021年9月 29日,未央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发现,渭滨路天地源综合市场外有占道商贩。执法人员立即向行政相对人齐某某表明身份,展开调查。



经查,占道商贩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法制组审核,10月21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占道商贩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先后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自行履行缴纳200元罚款,案件办结。



市城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说:“此次通报的9起典型案例,看上去都是我们身边的小事,但汇集在一起就是影响城市文明的大事。我们会持续巩固和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合力打造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新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