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


(2005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区范围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负总责。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该地区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的工作。

第五条 张贴广告应当符合《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按照规定在公告广告张贴栏中张贴。

第六条 禁止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行为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被抓获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人,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单位或雇主,对单位或雇主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用于乱张贴、乱涂写的工具,依法处置。

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能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