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
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4号)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西安市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附件
西安市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研究出台《西安市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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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年6月底 |
2 |
编制《西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三年规划》,不断增加建筑垃圾消纳储备,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确保消纳顺畅。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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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9年8月底 |
3 |
研究出台《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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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年6月底 |
4 |
探索建立收费制度和奖补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财政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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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2019年6月前 |
5 |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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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2019年7月前 |
6 |
对《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列入立法计划修改项目的建议,列入立法计划后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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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2019年12月前 |
7 |
在鄠邑区、长安区、高新区建设2—3处年处置能力100万吨的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
市城管局 |
鄠邑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9年底 |
8 |
在高陵区、国际港务区建设2—3处年处置能力不少于50万吨的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
市城管局 |
高陵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底前 |
9 |
根据全市建筑垃圾处置需求,在灞桥区、临潼区各建设1处年处置能力不少于50万吨的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
市城管局 |
灞桥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1年底前 |
10 |
将拆迁垃圾强制配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确保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充足。不能配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拆迁垃圾,鼓励支持拆迁工地采用移动式设备就地进行加工再利用,就地加工利用的生产线应符合环保要求。拆迁工地完成拆除后,应在6个月内将拆迁垃圾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就地加工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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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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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11 |
在灞桥区、长安区分别建成2—3个主要从事工程弃土资源化利用(免烧砖厂)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广。 |
市城管局 |
灞桥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底前 |
12 |
联合市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区县、开发区完成8—10处消纳处置场所选址建设,提高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 |
市城管局 |
相关区县、开发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期 |
13 |
在鄠邑区、高陵区、灞桥区、长安区各建设1—2处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实现对我市装饰装修垃圾的包片处置。 |
市城管局 |
鄠邑区、高陵区、灞桥区、长安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底前 |
14 |
根据辖区装饰装修垃圾的产生量,建设至少1座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置中心。辖区内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全部由专用运输企业运送至分拣站进行处理,再将分拣出来的可回收利用材料运送至回收加工单位、不能回收利用的废物运送至焚烧厂焚烧。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期 |
15 |
根据公园、景观规划建设的需要,对确需进行堆山造景的,就近利用工程弃土进行堆山造景。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长期 |
16 |
全面掌握本辖区基坑回填和绿化种植需求,对本区域内产生的工程弃土进行合理调配,尽量就地利用,减少外运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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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城管局 |
长期 |
17 |
研究制定建筑垃圾招投标办法,探索将土方工程从总包中单列单独招投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期 |
18 |
在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定期开展集中排查,遏制增量,整治存量,对新形成的堆积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清理或就地景观提升,改善城区周边环境及整体形象。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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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19 |
定期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回填复耕点)堆体实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确保各消纳场所安全运行。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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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20 |
以整治“黑车、黑工地、黑倾倒点”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严惩强买、强卖、强揽土方工程、哄抬土方价格和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清运市场。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公安局 |
长期 |
21 |
大力开展国土绿化行动。长安区、灞桥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等消纳区或远郊区(县),应当对本区域内复耕还田和土壤(地)修复点(废弃、关闭、停产的砖瓦窑、低洼地带、自然沟壑以及挖沙、采矿等遗留的坑、窑等)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对需要进行复耕还田和土地修复的,应当临时作为消纳场所,利用工程弃土进行回填、复耕、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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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灞桥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 |
市城管局 |
2019年底前完成第一次调查摸底和规划设置 |
22 |
2019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2020年达到60%,2021年达到70%以上。全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实现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规模化。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级相关部门 |
2022年底前 |
23 |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采用法定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鼓励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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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相关部门 |
2019年底前明确特许经营的准入条件及授予方式 |
24 |
优先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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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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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25 |
加快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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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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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26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属于城乡用地的,作为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预留;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为环境设施用地(U2)。统一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予以管控,并纳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尤其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用地的占比,同时简化国土、规划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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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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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依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相关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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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28 |
加快办理符合水土保持和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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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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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29 |
加快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及时正常供电,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省、市用电市场化交易,有效降低用电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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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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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30 |
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精神,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90%来自建筑废弃物的,可按规定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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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市财政局 |
长期 |
31 |
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精神,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的,该产品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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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市财政局 |
长期 |
32 |
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精神,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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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市财政局 |
长期 |
33 |
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绿色建材目录”,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并结合市场需求,实时更新完善绿色建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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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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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34 |
定期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走访调查,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将再生产品应用与建设项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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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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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35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及拆除建(构)筑物、装饰装修改造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种类等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期 |
36 |
建筑垃圾的消纳和处置应按区域(东片、南片、西片、北片)实行包片消纳和处置,区域划分应相对固定。 |
市城管局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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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前 |
37 |
根据各辖区建筑垃圾产生量,研究制定本区域内拆迁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在土地(壤)修复和生态建设中的应用计划,科学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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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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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前 |
38 |
定期检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扬尘、噪音防治措施情况,根据区域划分,合理调剂清运力量规范运输。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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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长期 |
39 |
引导和督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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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40 |
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科技研发和应用示范。大力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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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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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41 |
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有关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环保部门专项验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进行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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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长期 |
42 |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市城管局 |
各资源化利用企业 |
市生态环境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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