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评议主要对机关各处室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城管执法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它。
第四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采取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各部门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