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局机关纪委是对机关各处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

第五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纪委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二)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第七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纪委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处室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