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0号)的规定和要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建立健全。《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1年开始施行,按照规定要求应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因此,为健全基准,规范执法,市城管局结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实践,起草制定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准包含的具体事项

《基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共五项内容。其中:

1.违法行为方面: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梳理出17项处罚事项;

2.处罚依据方面:严格依法列明条例相关条款;

3.裁量阶次方面:列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情形,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因为相对特殊,采纳专家建议未列,另行规定;

4.适用情形方面:以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进行情形设定和划分;

5.处罚标准方面:从轻处罚罚款数额为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计算后列明;一般处罚罚款数额为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计算后列明;从重处罚罚款数额为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计算后列明。

(二)关于裁量情形中违法行为性质和数量、频次等的把握

适用条件中针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危害后果较重的设定为从重阶次,反之从轻。如垃圾收集容器缺失或损坏的处罚中,损坏的处罚重、脏污的处罚轻。在相关数量、频次、时间等的把握上,违法行为涉及垃圾量大的、违法频次高的、持续时间长的,从重处罚;反之从轻处罚。在投放、运输、收集垃圾违法行为上,多以“桶量”为标准划分裁量情形,一般以240L容量桶为单位计算,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以120L容量为单位计算。对于将餐饮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收运、处理和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喂食畜禽的行为,结合我市经济社会情况和餐饮企业总体经营及垃圾每日产生情况,设定了具体裁量情形。

(三)关于类似行为或罚款数额相同情况的处理:对于类似行为或罚款标准相同的行为,其适用情形(条件)也相应在数量、程度等标准上设定为近似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