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头解读】市城管局党委委员、市城管执法总队总队长王翔解读《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一、制定目的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

为保证全市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的因素。即:

1.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2.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5.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6.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7.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8.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二)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选择适用法律的三个原则。即:

1.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效力较高的规定;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阶次及对应情形。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

1.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3.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4.一般处罚,是指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时,对其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5.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四)明确了不同阶次罚款的计算标准。

罚款数额以最低罚款数额(以A表示)与最高罚款数额(以B表示)的差值为基准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减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不含本数),即0到A以下。

2.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即A至“A+(B-A)30%”。

3.一般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至70%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即“A+(B-A)30%”以上至“A+(B-A)70%”以下;

4.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在最高罚款数额下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即“A+(B-A)70%至B。

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最低罚款数额以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