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最新修改内容解读!(附修改对照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内容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是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2022年12月1日住建部发布第56号令《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修改内容

原《办法》共5章34条,修改后为5章36条,共修改了17处内容。增加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工程建设疏干排水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和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排水许可内容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行电子许可证、对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等内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总则、许可申请与审查、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明晰了排水许可制度及许可对象和范围。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二)明确了污水排放原则与利用要求。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规定对排水户实施分级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明确了排水许可办理时限、特殊排水许可申请人、申请需提交的资料、许可前的现场核查、许可证发放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要求等。规定:

1.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排水许可决定;

2.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申请排水许可证应提交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重点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5.作出许可前应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6.污水排放口设置符合规划、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标准、建有预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重点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方可核发排水许可证;

7.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施工作业排水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五)明确了排水设施安全保护、重点排水户档案管理、排水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排水设施信息社会公示等内容。规定:禁止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有权采取的五项措施;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可根据排水户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六)明确了处罚内容。规定了乱排和混排污水、未办许可证排放污水、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不及时变更排水许可证主要信息、从事危及排水设施安全活动、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等行为的处罚内容。

(七)明确了排水许可证格式、排水许可申请表和排水户书面承诺书推荐格式的制定机关。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doc